中 華 工 程 仲 裁 協 會
111年度仲裁人訓練講習會簡章
111年度仲裁人訓練講習會簡章
中 華 工 程 仲 裁 協 會 111年度仲裁人訓練講習會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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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單位:法務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三、時 間:111年11月12日(六)、11月13日(日)、11月19日(六),三日全天
四、地 點: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地址:台北市開封街2段40號2樓)
五、參訓費用:
(一)訓練課程三天,新台幣8,000元整。但凡是具有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或是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會籍的會員,均以優惠價新台幣6000元計收。
(二)仲裁人回訓,新台幣1,000元整。
※可選擇三日課程之其中一時段參訓,以作為仲裁人回訓時數計算。
(以實際參與的時數計算回訓時數,建築師或技師積分亦同)
六、繳費方式:電匯:808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118-440-022787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匯款後請填附件回傳)
七、報名方式:
(一)自即日起開始報名,依報名順序,額滿為止(報名截止日期111年11月10日);報名表填妥後,連同繳費單據影本傳真或寄回本會。
(二)聯絡人:郭素玫小姐
聯絡電話:02-8712-3368
傳 真:02-8712-8186
網路報名:https://forms.gle/HkzXVuS9PrFByR2p9
地 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25號8樓
網 址:http://www.cciaa.org.tw
E-mail:grace_kuo@actionip.com
※開課日前一週報名人數未達21人(不含報名回訓學員)則取消辦理。
八、 教學督導考核:凡全程參加訓練並經測驗成績達70分以上者,由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發給仲裁人訓練合格證書。
九、備註:
(一)訓練合格證書僅作為申請登記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時,證明曾接受仲裁人訓練之用。
(二)於申請仲裁人登記前,尚請學員詳閱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登記審查辦法」暨「關於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暨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審查基準」。
(三)申請退費辦法:
1.未達開班人數,全額退費。
2.於開課期日一週前始申請退費者,扣除手續費200元;逾前述期間申請退費者,扣除手續費1,000元。
3.開課後缺席不予退費。
4.主辦單位得視天候及報名狀況彈性調整或延後舉行本次課程之時間。
5.符合前述退費方式洽各報名處辦理退費。
十、內容:
為維持本會仲裁品質及充實仲裁人識能,本次講習內容以實務為題材作深入探討,並敦聘工程及法律仲裁實務豐富之律師及教授擔任講師。
課 程 規 劃 | |||||
日期 時間 |
第一天 111.11.12 (六) |
第二天
111.11.13(日) |
第三天
111.11.19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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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09:00 | 報到 | 報到 | 報到 | ||
09:00~10:30
(一) |
仲裁人
法律概念 (鄒純忻理事長) |
仲裁法 (黃立教授) |
仲裁實務
(謝定亞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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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2:00
(二) |
模擬仲裁評議簿與判斷書製作
(吳詩敏律師) |
仲裁法 (黃立教授) |
仲裁實務
(謝定亞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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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00 | 午 休 (1小時) | ||||
13:00~15:30
(三) |
仲裁人應注意
之仲裁程序 (孔繁琦律師) |
工程仲裁
基本概念 (莊均緯副理事長) |
綜合複習
(張世宏建築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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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7:30
(四) |
仲裁法的基本理論
(賴來焜教授) |
仲裁實務案例分析
(蘇錦江博士) |
綜合測驗
(鄒純忻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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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訓練報名表
姓 名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字號 | |||||
電 話 | 傳 真 | 行動電話 | |||||
地 址 | |||||||
(郵件信箱請確認,開課前寄送講義,為響應環保請自行印出或使用電子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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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據 | □二聯式發票 □三聯式發票,統編: 抬頭:
發票於講習當天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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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點 | □便當葷食 □素食 □不用餐 | ||||||
報名注意事項 | 依仲裁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仲裁人應符合第一點至第四點之資格且經仲裁人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請擇一圈選)
□一、曾執行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特殊領域」申請者,依本會理事會通過之審核辦法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認列項目:1、國際貿易;2、期貨;3、證券;4、資訊;5、智慧財產權;6、海事;7、金融(含信託);8、保險;9、環保;10、營建工程;11.其他經本會另行核訂者。 (二)特殊領域之認列項目,限於仲裁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專門職業人員以外之特殊專門知識或技術領域。且以不屬同項第一至第四款所列之種類者為限,並不得以同項第一至第四款之經歷作為申請本款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之資格。 (三)公務人員以「特殊領域」該項申請者,職務列等應為九職等(含)以上。 □五、已具仲裁人資格回訓:□第1天上午(一)、(二) ;□第1天下午(三)、(四);□第2天上午(一) 、(二);□第2天下午(三)、(四);□第3天上午(一) 、(二)。 (註:仲裁人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每次至少三小時。) 依仲裁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仲裁人須符合相關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但執業未滿五年者可先受訓保留資格,至執業滿五年檢附參訓合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予本協會,依規定申請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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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事項 | 一、本人瞭解並同意 貴會就本人接受仲裁人訓練之資格審查及於結訓時發給證書,並不能取代本人申請登記 貴會仲裁人之資格審查。
二、本人同意於 貴會仲裁人訓練資格審查後,認本人有不符仲裁法第六條與第八條規定情形者,縱成績及格亦不發給證書。 三、本人同意 貴會依仲裁法第七條規定向相關機關申請搜集個人資料,並同意各被函查之機關提供個人資料。
報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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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地址:台北市開封街2段40號2樓) 聯絡人:郭素玫 電話:(02)87123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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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單回傳表
單位: | 姓名: |
匯款單黏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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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傳真至本會02-8712-8186,以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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