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國際仲裁事務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國際仲裁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參與國際有關仲裁事務活動或相關會議。 依相關法規,推展兩岸仲裁事務。 其他與本委員會任務相關之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六至十人,由理事長遴聘相關學者、專家,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另設執行祕書一人由會務人員兼任之。

 

四、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并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第一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并列入會議紀錄。

 

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